首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