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