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