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