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