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引用法条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17)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