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