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二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报,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