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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控制区域管理

第七条 省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和有关标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 安全控制区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省、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应… 第十条 省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设立、变更、撤销等变化情况,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动态调整安全控制区域。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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