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安全控制区域管理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安全控制区域管理 第八条 安全控制区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省、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军队有关部门掌握,并将安全控制区域的范围告知有关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