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擅自变更许可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管理、使用的;

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擅自停用、损毁或者拆除安全防范措施的。

经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改正的,暂扣许可证件;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吊销已发放的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