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国家安全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撤销已作出的许可。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能够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无法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据《反间谍法》第五十六条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活动中违反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防动员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