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能够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无法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