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于火灾现场,有权要求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保护。保护时间从发现火灾时起,到火灾现场勘查结束。在保护时间内,对确需及时恢复生产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视情况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