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火灾调查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指导;
特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并邀请当地
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劳动、工会、保险等部门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参加;
重大放火嫌疑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消防监督机构积极配合。
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指导;
特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并邀请当地
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劳动、工会、保险等部门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参加;
重大放火嫌疑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消防监督机构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