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