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