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