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