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