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