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八条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企业,根据防火和灭火的需要,建立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所需经费由企业开支。各企业单位在建立或者撤销、缩减企业专职消防组织、人员的时候,必须事先取得消防监督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