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七条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城市,根据防火和灭火的需要,由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建立专职消防组织,列入公安机关编制,所需消防经费由市人民委员会预算开支。在乡、镇和城市的街道,根据需要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