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火场最高指挥人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免除重大损失的时候,可以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临时调动交通运输、水、电和医疗部门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