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