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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2019年)

发布机关 应急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从业条件。 第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附表:1.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 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 3.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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