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