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