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