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