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