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