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