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除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