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 第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等七个部分,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组成。 第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资本管理(15%)、风险管理(25%)、合作机构管理(10%)、专业服务质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以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消费金融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参评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消费金融公司通报,并…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消费金融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 第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单项评级要素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8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