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