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