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