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