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四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原材料、产品包装及仓储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用于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仓库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储物存放保持干燥、清洁、整齐,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 第二十二条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产品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