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海警机构负责人”是指海警机构的正职领导;
“海警机构办案部门”是指海警机构内部负责案件办理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未编设相应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海警工作站,本规定关于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由该海警工作站负责人行使;
“当事人”是指违反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和组织,以及治安案件中的被侵害人。
“海警机构负责人”是指海警机构的正职领导;
“海警机构办案部门”是指海警机构内部负责案件办理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未编设相应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海警工作站,本规定关于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由该海警工作站负责人行使;
“当事人”是指违反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和组织,以及治安案件中的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