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行为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