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