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海警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并设立专门保管场所或者委托社会保管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对特殊的涉案财物,也可以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保管。
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人员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