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海警机构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构申诉或者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海警机构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