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九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九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海警机构撤销或者变更罚款的决定,下级海警机构应当执行。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