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设市城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适用本规定。其他地区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