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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设市城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适用本规定。其他地区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本规定制订技术细则,指导本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各城市应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应在评估各类场地建设和改造可行性基础上,对居住区、道路与广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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