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第九条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牙会议的预算每年提请各会员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理事会批准。 这些代表也应当在各会员国中分配根据该预算其应承担的费用。 各国外交代表应在荷兰王国外交大臣主持下开会讨论此事。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