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交大会以及在两届外交大会间隔期间,理事会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起草公约或者研究所有海牙会议宗旨范围内的国际私法问题。

外交大会、理事会与特别委员会应当尽最大可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工作。